转发住建部办公厅关于简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8-11-22

转发住建部办公厅关于简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

闽建办许〔2018〕29号

发布时间:2018年11月22日 09:11 浏览量:2079      字体: 大   中   小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有关企业:

  现将住建部办公厅《关于简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2018〕4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事项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新设立建筑业企业在申请资质时,企业聘用一级建造师的,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对企业所申报建造师的数量及其姓名、年龄、专业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签字承诺。对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申请,资质许可机关予以核准资质。企业所聘用的一级建造师应在资质核准后2个月内完成注册手续。企业聘用二级建造师的,需在申请资质前,通过《福建省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完成注册手续。

  二、建筑业企业在申请资质时,不需提供企业代表工程业绩总造价30%以上的工程总承包发票。

  三、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在申请资质时,不需提供办公场所证明、厂房证明和设备购置发票证明材料,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对前述真实性有效性签字承诺。

  四、新设立工程勘察企业、工程设计企业在申请资质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对企业所申报注册人员的数量及其姓名、年龄、专业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签字承诺,对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申请,资质许可机关予以核准资质。

  五、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勘察设计的事业编制的注册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

  六、对于未改制的事业编制勘察设计单位申请资质升级、增项、延续时,不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8年11月16日

  

闽公网安备 35050202000217号